(2017)冀080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越、XX诉被告董艳荣、祈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越,XX,董艳荣,祈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130号原告秦越,女,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承德市。原告XX,男,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被告董艳荣,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住承德市。被告祈福英,男,汉族,1958年6月3日出生,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越、XX与被告董艳荣、祈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越、XX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280.00元,减半收取564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640.00元。审判员 徐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