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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晋波与郭艳民、张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晋波,郭艳民,张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范晋波,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艳民,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朝辉(系郭艳民之妻),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范晋波与郭艳民、张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朝辉在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投资款6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朝辉在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款3347520元(其中本金1800000元、利息1512000元、执行费355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