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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挺与陈锋、金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挺,陈锋,金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2330号原告:章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锋,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金王芬,女,1977���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美群、章梅艺优,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挺与被告陈锋、金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章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青、被告陈锋、金王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梅艺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章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青、被告陈锋及被告陈锋、金王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美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锋、金王芬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令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陈锋认识,2012年时被告陈锋因刷卡需要,向原告现金借款5万元,至2014年4月1日止,被告陈锋仍欠30000元未能归还原告,为确认欠款事实,被告陈锋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至今为止,被告陈锋未有归还尚欠借款。现原告催讨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被告陈锋、金王芬答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在借条出具后,在2014年5月份开始至2016年12月份每月归还1000元;另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4800元;欠款已基本还清。被告陈锋、金王芬在第二次庭审中补充答辩称: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每月还款1000元,共计25个月还款1000元;另替原告付买彩票款1000元、还信用卡款2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4年4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4月1日,被告陈锋确认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陈锋、金王芬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与答辩意见相同,被告已还清借款。本院认证意见:对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对于是否归还借款,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陈锋、金王芬于2003年4月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陈锋、金王芬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结婚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陈锋、金王芬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与被告陈锋的微信交流记录一份,证明被告陈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原告借款4800元的事实。原告的质证意见:4800元对的,但该款系归还借款利息。本院认证��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首先,借条未约定利息;其次,原告否认在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收到过被告的每月1000元还款,如果认定2016年7月至12月的该4800元系归还利息,则原告无法解释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为何没有支付利息。综上,在原告否认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收到过利息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陈锋在2016年7月至12月的微信还款4800元系归还本案借款本金。2、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向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调取章挺卡号62×××78在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存款记录(在ATM机上的存款,每次存款均留有被告手机号码139××××3456,每次还款1000元)。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答复:该卡系信用卡而非借记卡,在没有信用卡密码等信息的情况下,无法查询。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陈锋、金王芬于2003年4月4日登��结婚。2014年4月1日,被告陈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向章挺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正)。以此为据(30000元正)139××××3456”。此后,被告陈锋通过微信转账,于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共计还款4800元。现被告陈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200元。本院认为,原告章挺与被告陈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陈锋尚欠原告借款252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锋、金王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金王芬未提出本案债务系陈锋个人债务的抗辩意见,故本案债务认定为被告陈锋、金王芬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锋、金王芬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的诉讼请求,对其中借款252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锋、金王芬提出借款已还清的抗辩意见,因其提交证据不足,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锋、金王芬归还原告章挺借款25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章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章挺负担60元,由被告陈锋、金王芬负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永    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代书记员陈沁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