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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北段403号。法定代表人:宋金来,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宋会春,女,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新区中原电气谷。法定代表人:吴巧玲,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藏艳鸽,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宋会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艳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格式不规范。二、案由错误,本案的案由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原审错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三、原审程序违法。四、本合同系被上诉人制作的格式合同,故意没有规定履行期限,本案合同的右下角注明:施工期付款后壹个月内完工。实际情况是,2015年7月,上诉人交了货款,被上诉人开始施工,直到2016年2月并网。被上诉人未能按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防水层已经完工,更不能证明合格。故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款项。被上诉人仅提供了“分布式电源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表”,但申请验收并不等于已经验收,更不能证明验收合格。原审以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作为判决依据错误。被上诉人拒绝出具发票,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原审认为“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上诉人认为,所谓“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是依据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况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按时完工,也没有证据证明验收合格。此恰恰说明被上诉人违约,而不是上诉人违约。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书格式不规范、案由错误、程序违法”均系明显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表现,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上诉人称“答辩人超期完工、防水层至今未完工、约定电业局组织验收后,视为验收合格为无效格式条款”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1、答辩人不存在超期完工的情形。合同约定:施工时间为付款后30天。合同第四条约定电业局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下达后甲方支付合同款20万元,乙方收到货款后开始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合同款15万元,乙方收到15万元开始进行逆变器及防雷设备安装。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7月6日按合同支付20万元,支付后答辩人才开始施工。2015年8月6日上诉人又支付16万元,证明2015年8月6日前,既约定的30日工期内,答辩人已经将光伏组件和逆变器及防雷设备安装完毕,否则不可能支付所有工程安装完毕后约定的款项16万元。上诉人拖欠的是电业局并网验收及调试完毕后应付的合同款及质保金,共计4万元。况且一审中,上诉人也从未提出答辩人超过工期施工。足以证明答辩人不存在超期完工的情形,更不存在违约情形。2、答辩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防水层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毕,上诉人早已投入使用。况且,防水层如果不安装,电业局验收不可能通过,上诉人不可能使用光伏发电这么久,也不可能支付共计38万元工程款。3、从合同内容可以清楚的体现出涉案合同不是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中有删除和明显的增加部分,说明该合同并不是答辩人提供的不可修改的格式条款。光伏发电站EPC安装,必须要经电业局验收合格后方能并入电网,所以双方约定电业局验收后视为合格具有公平公正性,不存在加重上诉人责任,免除或减轻答辩人责任的情形,更不符合无效条款的法定构成要件。三、上诉人上诉称答辩人拒绝出具发票更是与事实不符,从一审时答辩人就声明,上诉人付清全部货款后一并出具总发票,之前只所以没有出具发票是因为上诉人货款并未付清。双方合同中也未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更未约定不开发票就可以拒绝付款。故上诉人以未先开发票拒付货款不能成立。四、答辩人为上诉人安装的光伏发电站自电业局并网后一直使用至今,上诉人从未提出过质量或其他任何异议,上诉人一审的答辩和二审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二审法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屋顶光伏电站EPC安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标的价款总额为42万元;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项目施工完毕后向电业局提出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电业局组织并网验收及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款30000元,余款20000元作为质保金于系统运行一年内支付;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额外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第九条第三款双方约定本项目经电业局组织验收后,视为验收合格。2014年12月29日,被告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递交了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2015年7月16日,许昌市魏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被告申请的40KW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电站准予备案。2015年9月22日,被告提交分布式电源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确认受理。2016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屋顶光伏电站EPC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价款总额为420000元,现原告自认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下余40000元未付,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付货款数额,故该院以原告自认的40000元为准。关于违约金,双方于合同中已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额外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降低为未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原告没有向被告出具发票致使被告无法做账的抗辩理由,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故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款4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合同涉及的工程包括防水层工程均已完成。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屋顶光伏电站EPC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许昌澳华节能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安装工程,上诉人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已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对剩余4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防水设施未完成,未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存在违约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提供发票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上诉人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许昌金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