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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志芳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芳,孔军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胡志芳被执行人孔军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仙民初字第018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军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军委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军委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孔军委(证件号码:)在广发银行的62×××95的存款人民币5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峰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钧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