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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学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768号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街x花园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国哲,该物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凤云,该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尚学伟,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街x花园(x小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锦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