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盛世中隆业委会与梁兴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盛世中隆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梁兴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1534号原告:隆化县盛世中隆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东侧盛世中隆佳园小区内。负责人宋月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被告:梁兴武,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委托代理人张雅慧(系被告妻子)。电话:139XX****XX。原告隆化县盛世中隆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梁兴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颜海英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辛占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雅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至2017年物业费、电梯费248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成立,后接管该小区物业管理。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4年未交纳物业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被告;原告给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差,长期使小区处在脏乱差状态,管理混乱,无权主张物业费;原告收费标准未经过业委会讨论决定,无法律依据;原告是非营利组织,应向业主公布账目。原告上述问题未解决,不予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原告盛世中隆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每年向小区业主按住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元收取物业管理费。此费用包含垃圾清运费、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维护等。被告拖欠2014年至2017年物业费等合计2486元。本院认为,原告系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自立组织,对业主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与性质应由全体业主或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全体业主有效。对于服务、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共同协商明确服务责任范围,有的放矢的解决,而非消极应对。原告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用包含垃圾清运费、公共照明等为其他机构代缴的费用及业委会日常服务项目,被告应予交纳。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按每平方米0.4元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未超过本地同行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兴武于本判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隆化县盛世中隆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2014年至2017年物业费24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彤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