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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张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5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被继承财产系李浩然生前之房屋,此房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小区X号X-X,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