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8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冶与蔡兆华、刘炳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冶,蔡兆华,刘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579号原告:冯冶,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蔡兆华,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炳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冯冶与被告蔡兆华、刘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冯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