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任飞翔与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飞翔,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944号原告:任飞翔,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路北一巷1栋法定代表人:张根灿,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飞翔诉被告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飞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任飞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