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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9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生、黄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生,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9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某生,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生、黄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某生、黄某某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路133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樊市樊城区字第0009165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襄樊国用(2006)第330604002-3-49号]过户至刘某某名下。二、将被执行人刘某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HE**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过户至刘某某名下。三、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