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XX诉被告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464号原告付XX,男。被告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XX与被告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所涉借款包括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樊XX、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晶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