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华,闫锋,胡兴业,王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133号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华、闫锋、胡兴业、王海利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递交申请,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1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堂审 判 员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巩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亓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