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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晓俞申请执行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俞,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晓俞,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系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俞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林晓俞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