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逄焕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24号被执行人:逄焕珍,男,194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汪清县复兴镇道芬村农民,住汪清县复兴镇道芬村。因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逄焕珍罚金一案中,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逄焕珍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执行。经本院向银行、车辆、股权、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逄焕珍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逄焕珍逄焕珍患有心脏病,妻子高月琴是残疾人,是困难户,享受低保待遇,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2016)吉75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雨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