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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明华与张琦、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华,张琦,杨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63号原告:罗明华,男,1962年7月22日生,仡佬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张琦,男,1972年12月28日生,住六枝特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杨刚,男,1978年6月2日生,住六枝特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罗明华与被告张琦、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罗明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明华负担。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源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