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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昆,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文件拟稿纸签发:核稿人:承办单位和拟稿人:处理意见:冻结被申请人徐昆、龚芹在银行的存款79068元。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6财保25号申请人: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文学泉路75号。负责人:张叶,该委党组书记。被申请人:徐昆,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申请人:龚芹,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被申请人徐昆之妻。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徐昆、龚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前,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昆、龚芹在银行的存款79068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昆、龚芹在银行的存款7906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艳华审判员  罗小平审判员  桂义斌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