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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秀真、张小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真,张小云,王长兵,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真,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云,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长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胜利,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秀真与被执行人张小云、王长兵、王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刘秀真的申请,被申请执行人张小云、王长兵、王胜利给付申请人刘秀真76731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楚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