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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荣武与宋年涛、田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荣武,宋年涛,田春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08号原告:焦荣武,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宋年涛,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田春菊,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焦荣武与被告宋年涛、田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焦荣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年涛、田春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荣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荣武撤回对被告宋年涛、田春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焦荣武负担。审 判 长  郑 权人民陪审员  于乾成人民陪审员  王贵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