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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坤与毛建军、张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毛建军,张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360号原告:李坤,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被告:毛建军,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明龙,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与被告毛建军、张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于2017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毛建军、张明龙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退付原告李坤600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