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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云明与赵会仙、陈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明,赵会仙,陈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308号原告:张云明,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告:赵会仙,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陈谦,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富源县。原告张云明诉被告赵会仙、陈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张云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云明以本案已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合法正当,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云明承担。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