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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信阳市森宝木申请执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信阳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森宝木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信阳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森宝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44149。法定代表人:林文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6076946。法定代表人:柳自强,平桥区人民政府区长。被执行人:信阳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1456-8。法定代表人:朱保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森宝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宝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桥区政府)、信阳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民提字第00223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执行依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