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先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2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先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先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先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先姣在本市闵行区×镇×街×号一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董某某先动手打了被告人唐先姣一个耳光,后唐持水果刀将董左前臂远端内侧至左手掌小鱼际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肢体皮肤一处创口长度10.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唐先姣立即陪同董至医院救治,并支付医药费。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唐先姣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作案工具水果刀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先姣及其家属又向被害人董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先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门诊病历,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唐先姣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先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先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唐先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先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唐先姣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黄娄莹人民陪审员 盛建华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