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安清、许少满、安徽兆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安清,安徽兆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襄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0879-0。法定代表人:叶明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安清,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兆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晨光花园23-105,组织机构代码58304039-6。法定代表人:王惠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少满,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安清、许少满、安徽兆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周安清、许少满、安徽兆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周安清、安徽兆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少满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