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远梅申请执行会理县嘉州河鲜生态自助鱼火锅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梅,会理县嘉州河鲜生态自助鱼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张远梅,女,生于1982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会理县嘉州河鲜生态自助鱼火锅店。住所地:会理县城滨河路北延线西侧。负责人:宋树洪,会理县嘉州河鲜生态自助鱼火锅店经营者。张远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34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会理县嘉州河鲜生态自助鱼火锅店人格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11.91元,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会理县嘉州河鲜生态自助鱼火锅店于2017年8月11日,已将案款9711.9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远梅。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