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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808号原告:吴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告:高某某,女,现址同上。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毅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