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808号原告:吴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告:高某某,女,现址同上。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毅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