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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瓦执字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泰兴铸造加工厂与杨学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泰兴铸造加工厂,杨学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瓦执字55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泰兴铸造加工厂。地址辽阳市。法定代表人:苏延石,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学重,男,岁数不祥,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泰兴铸造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杨学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瓦民初字3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