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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96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商丘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某,女,汉族,住住宁陵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经催交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子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