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96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商丘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某,女,汉族,住住宁陵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经催交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子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