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偷越国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强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2016年9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朋朋(曾用名程朋飞),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2016年9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苏红兵,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2016年9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犯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结伙非法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参与赌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违反出入国境管理办法,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予以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强强、程朋朋、苏红兵违反出入国境管理办法,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管理制度,均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朋朋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强强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程朋朋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被告人苏红兵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人民陪审员 姬燕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冯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