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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3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砍伐所购买林木。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指使他人对所采伐后的现场遗留伐桩进行挖掘,并将挖出的19个树桩转移藏匿。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现场林木合立木蓄积量16.2104立方米,转移藏匿现场林木合立木蓄积量3.0266立方米,共计19.237立方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倪月照位于杨庄乡长岭头村石梯组头道河的树木擅自砍伐。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指使他人对所采伐后的现场遗留伐桩进行挖掘,将所挖出的19个树桩转移藏匿,在采挖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现场林木合立木蓄积量16.2104立方米,转移藏匿现场林木合立木蓄积量3.0266立方米,共计19.23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到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发还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舞钢市公安局出具的崔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舞钢市林业局出具的无采伐证证明,杨庄乡长岭头村出具的树权证明,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人崔某1、崔某2、余某、王某证言,被告人崔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合立木蓄积量19.2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含笑附相关法律法规详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