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丽、贾东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丽,贾东付,侯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558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裕州南路。被告:高丽,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贾东付,男,汉族,1956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侯振华,男,汉族,1965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与被告高丽、贾东付、侯振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县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县联社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杜芙蓉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