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潘大明与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工贸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明,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工贸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3949号原告:潘大明,男,1952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龙森。原告潘大明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工贸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3月至2017年6月养老金差额60,360.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79年10月进入事业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防空工程公司,1993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防空工程公司更名为被告,2006年5月原告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办理了提前退休,于2006年6月1日开始退休。根据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原告的养老金按照9折计发。但2012年3月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分两笔发放,一笔是社保中心发放至开户行为上海银行的银行卡,仍按9折发放。另一笔是由社保基金代理支付专户发放至开户行为中信银行的银行卡,根据单位的说法,该笔补贴由单位、社保和政府三方一起支付,政策调整后该笔补贴变更为按7折发放,导致原告每月存在养老金差额1,000元左右,故现在起诉至法院。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工贸公司辩称:被告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养老金计发系社保中心核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现原告主张养老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大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嘉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