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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耀贤与林自军、林自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075号魏耀贤,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头号村二社**号,联系电话139XX****XX林自军,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头号村六社17号林自宏,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头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XX****XX魏耀贤申请林自军等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687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耀贤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687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