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玮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玮,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570号原告唐玮,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姜楠,黑龙江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村。原告唐玮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00元并给原告进行后续安装。故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唐玮负担。审 判 长 颜 燕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