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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玮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玮,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570号原告唐玮,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姜楠,黑龙江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靠山村。原告唐玮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家具厂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00元并给原告进行后续安装。故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唐玮负担。审 判 长  颜 燕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