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斌与廖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斌,廖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818号原告许斌,男,1992年3月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石城县,现住石城县。被告廖成海,男,1987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许斌与被告廖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斌负担。审 判 长 陈宙华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温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