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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斌与廖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斌,廖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818号原告许斌,男,1992年3月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石城县,现住石城县。被告廖成海,男,1987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许斌与被告廖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斌负担。审 判 长  陈宙华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温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