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董素彩、武新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素彩,武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916号申请执行人董素彩,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武新科,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执行人董素彩与被执行人武新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4民终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素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新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审 判 员 段聚兵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