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洪英与赵宏、黄军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英,赵宏,黄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洪英,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赵宏,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黄军红,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宏、黄军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宏、黄军红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宏、黄军红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鄂1303民初4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宏、黄军红登记在女儿赵梦莹名下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解放路东端32号房产,不动产证号:20150100879,建筑面积74.7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宏、黄军红登记在女儿赵梦莹名下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解放路东端32号房产,不动产证号:20150100879,建筑面积74.7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超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孙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峥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