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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惠广瑞、惠鼎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惠广瑞,惠鼎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广瑞,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惠鼎乾,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公民身份号码×××。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惠广瑞、惠鼎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惠广瑞、惠鼎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惠广瑞、惠鼎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广瑞、惠鼎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过惠广瑞所有的两台装载机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广瑞、惠鼎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对惠广瑞所有的两台装��机不申请评估、拍卖,又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惠广瑞、惠鼎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陈伟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宁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