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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赔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广福诉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行赔终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广福,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任生,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家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广福因诉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房屋行政赔偿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03行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郭广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广福以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广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广福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郭广福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王新林审 判 员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阮秀芳书 记 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