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孙燕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孙燕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362号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南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75881854E(1-1)。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燕,女,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燕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燕在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执905号案件中的2500元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留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款2500元;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如下存款:户名储佳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西县支行,卡号62×××96,金额2000元;上述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