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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春武与李锦仙、梁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武,李锦仙,梁志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585号原告:李春武,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锦仙,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廉江市,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梁志君,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廉江市,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李春武诉被告李锦仙、梁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勇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锦仙、梁志君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为被告瑞安花园工地供应水泥、砂浆宝。从2011年8月到2013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总共拖欠我711600元水泥、砂浆宝货款。2017年6月25日,我行双方确认,被告拖欠我上货款。我认为,被告拖欠我的货款,被告除应当支付货款以外,还应当支付从我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我。此外,被告李锦仙与被告梁志君是在债务形成期间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当对我主张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被告支付我711600元欠款及利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庭审中,原告明确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告为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及李锦仙身份证,证明原告及李锦仙的身份;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是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所欠下的款项;3、瑞安花园工地李春武供应水泥结算欠款单,证明被告李锦仙欠到原告711600元的水泥砂浆款。被告李锦仙、梁志君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锦仙、梁志君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原告提供水泥、砂浆宝给被告李锦仙。2017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锦仙进行结算,截止2017年6月6日,被告李锦仙尚欠原告水泥、砂浆宝货款共711600元,并约定该货款不作计息。被告李锦仙出具一份《瑞安花园工地李春武供应水泥结算欠款单》给原告收执。原告及被告李锦仙均在该结算欠款单上签名确认。此后,被告李锦仙没有支付过上拖欠的货款给原告。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另查明,被告李锦仙与被告梁志君于1977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12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李锦仙应依约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问题。因原告与被告李锦仙在结算欠款单上明确约定了不计算利息,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梁志君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问题。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李锦仙与梁志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梁志君对李锦仙所欠原告的货款711600元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锦仙、梁志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711600元给原告李春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春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58元,由被告李锦仙、梁志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若尘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