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806号原告:程某,女,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程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