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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806号原告:程某,女,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程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