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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綦升昆与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升昆,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杨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420号原告:綦升昆,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龙泉赵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周宗智。被告:杨强,男,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綦升昆与被告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杨强住所地“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龙泉赵家社区”,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杨强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綦升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