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齐新辉、张龙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新辉,张龙州,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20号申请执行人齐新辉,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龙州,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齐新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龙州、张金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铁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