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应丽姜与胡红伟、李静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丽姜,胡红伟,李静静,胡流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0312号之一原告:应丽姜,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冲,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伟,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静静,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伟,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被告李静静的丈夫。被告:胡流高,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伟,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被告胡流高的儿子。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浙0784民初1031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告胡红伟、胡流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4481元的银行存款。现被告胡流高以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应丽姜对被告胡流高的诉讼请求,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为由,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流高所有的价���人民币114481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英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