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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刘某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刘某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静,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刘某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刘某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868民事调解确定的支付陈某某借款本金90万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8090.2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山���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0辆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但均未实际扣押;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六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刘某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多处房产,但均系轮候查封。未再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86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盖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