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均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均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280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公司职工。被告:陆均才,男。本院在审理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均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均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均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