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芳、龚年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芳,龚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48号申请人:张芳,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章宾,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年平,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系粤S×××××号车的登记车主。申请人张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龚年平的粤S×××××号车(以价值42833元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42833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44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龚年平的粤S×××××号车(以价值42833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胡植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