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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雪强与张明、丁金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雪强,张明,丁金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雪强(曾用名沈旭强),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明,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金华,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再审申请人沈雪强因与被申请人张明、丁金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雪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