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俊坚、王晓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俊坚,王晓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3267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4110-X。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宇平,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关怡钧,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被告:林俊坚,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王晓霞,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坚、王晓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小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宇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促成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22街E07/4F之业主林俊坚、王晓霞与买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两被告出售上述物业。两被告签署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确认原告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提供了中介服务,同意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但其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仍不支付上述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元为本金,每日按0.1%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两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具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提供代理、咨询、经纪服务的中介资质。2016年11月5日,原告促成两被告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两被告向买方出售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22街E07/4F房,总成交价730000元。合同还约定双方同意委托原告办理网签手续等。同日,两被告向原告签署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买卖)》,内容为:本人林俊坚是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22街E07/4F单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现确认经贵司独家提供咨询及中介服务,成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为此,本人同意支付5000元予贵司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本确认书自本人签署之日生效,本人并承诺于签署确认书之日付清上述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将按每天0.1%支付违约金。因本案纠纷,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两被告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两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两被告也已于2016年11月5日向原告签署《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买卖)》,同意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该确认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该确认书履行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应以不超过欠付款项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坚、王晓霞向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上述款项支付之日止,每日按5000元的0.1%计算,违约金以不超过欠付款项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俊坚、王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